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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4日 来源: 大连毒品案件律师   http://www.cxhbjzmls.cn/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公安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本条规定不仅是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规定,而且也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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