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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初犯贩毒者的死刑适用有何规定?

添加时间:2024年2月28日 来源: 大连毒品案件律师   http://www.cxhbjzmls.cn/

刑法中对初犯贩毒者的死刑适用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涉及毒品数量巨大,或者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贩毒行为,即使初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毒品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可判处死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数量的毒品犯罪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如何看待对初犯贩毒者的死刑惩罚?

对于贩毒犯罪行为的处罚,尤其是对初犯贩毒者的死刑惩罚问题,法律采取了严厉打击和审慎适用的原则。一方面,基于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可能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涉及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即使是初犯,也有可能被处以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

另一方面,对于初犯者,特别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如主动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酌情考虑,尽可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初犯、偶犯、受雇运输毒品、毒品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在裁量刑罚时应充分考虑,并可依法从宽处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9〕160号):对于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特别是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初犯贩毒者并非绝对免于死刑,关键在于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公正裁决。同时,对于主动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的初犯贩毒者,我国刑法也提供了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层面,我国刑法均体现了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又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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