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新律师,广东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然而,随着文明的进程,刑罚由,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利的刑罚方法。因其为刑罚家族中最严厉的成员,又被称为极刑。死刑是历史上最久远、最古老的刑罚,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就是国家和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自有刑法以来即莫不行之。然而,随着文明的进程,刑罚由残酷走向轻缓,死刑也随之发生变化。
自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利亚于1764年提出对于死刑存在的必要性的质疑以后,这个问题至今已争议了200余年。这一世界性争论不仅反映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也反映在各国刑事立法时间中。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使各国不得不行之。然而一些国家如前苏联曾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但反过来又不得不恢复死刑;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但民众和舆论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如加拿大、英国等。可见死刑的废除与否既应考虑到国际社会死刑立法的发展趋势,又应从根本上立足于本国或本地的实际需要。
一、目前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种,在我国的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共有40余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涉及的罪种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以外的其他诸章。根据刑事立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刑法武器依法惩处了一大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对其依法适用了死刑。这对于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大的遏制力
1、对已开始服终身监禁刑期的犯罪,就监狱大墙外面的世界而言,是被剥夺了犯罪能力,但完全留有在大墙内犯罪的能力,且这样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没有死刑,这些犯罪对进一步的惩罚的威吓具有免疫力。
可以找到旨在剥夺在监犯的相互伤害或伤害监管人员的几乎全部能力的方法,但是要达到这一点,监狱会不得不变得真正不人道。已决犯将永远被用铁链栓住或者被隔离,且从经济价值方面考虑,这是不现实的。那么死刑便成为抑制那些已经正在服终身刑期的人进一步杀人的唯一威吓。
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吗
强迫卖淫罪不可以判死刑。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重犯罪。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
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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